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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照明装置

  • 申请号:CN201010192434.8 申请公布号: CN102269377A
  • 申请日: 2010-06-01 申请公布日: 2011-12-07
  • 申请(专利权)人: 专利代理机构: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分类号:F21S8/10;F21V7/00;F21V17/00;F2

专利介绍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机动车照明装置,其包括:光源;第一光学部件,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具有用于对光源发出的光进行反射的配光面;和第二光学部件,所述第二光学部件能够透射被所述第一光学部件的所述配光面所反射的光以及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和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中的至少一个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所述机动车照明装置通过配置兼具反光和透光功能的部件来使单一光源实现多种照明功能或效果,从而实现照明装置的功耗和成本的降低。
1.一种机动车照明装置,包括:光源;第一光学部件,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具有用于对光源发出的光进行反射的配光面;和第二光学部件,所述第二光学部件能够透射被所述第一光学部件的所述配光面所反射的光以及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和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中的至少一个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部件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其能够在所述配光面对来自光源的光的第一部分进行反射的同时使来自光源的光的剩余的第二部分透射通过所述第一光学部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还包括第三光学部件,所述第三光学部件用于对从所述第一光学部件透射的第二部分光进行反射,并使经过反射的所述第二部分光透射通过所述第二光学部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三光学部件对所述第二部分光的反射为镜面配光反射或漫反射。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还包括过度盘或灯壳,所述第三光学部件设置在所述过度盘或灯壳上。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为R11,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剩余的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为R21,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且R11∶R21比值在3∶1到20∶1之间或者在5∶1到65∶1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R11∶R21比值在10∶1到20∶1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R11∶R21比值为15∶1。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1为90%,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1为10%;或者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1为80%,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1为20%。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灯为刹车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位置灯;或者所述第一功能灯为位置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背景灯。
11.根据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被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反射的光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
14.根据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被所述第三光学部件反射的光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其能够在使照射到其上的光的第一部分进行透射的同时将照射到其上的光的剩余的第二部分进行反射。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照射到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上的第一部分光来自光源或所述第一光学部件。
19.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为R12,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剩余的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为R22,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且R12∶R22比值在3∶1到20∶1之间或者在5∶1到65∶1之间。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R21∶R22比值在10∶1到20∶1之间。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R21∶R22比值为15∶1。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2为90%,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2为10%;或者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2为80%,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2为20%。
23.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灯为刹车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位置灯;或者所述第一功能灯为位置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背景灯。
24.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未被所述第二光学部件反射而直接透射通过所述第二光学部件的第一部分光的发散角度范围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
27.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被第二光学部件反射后由第一光学部件反射形成的光线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机动车照明领域。具体地,本发明涉及一种机动车照明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机动车的大量普及和交通法规的不断完善,机动车照明装置也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通常,机动车照明装置包括光源、反光镜、透光镜等部分。通过光源与一定的反光镜和透光镜的组合来实现一定的照明功能或效果。然而,在目前的机动车照明装置中,只存在单一反光的部件和单一透光的部件。因而,在实际中,往往一个光源与一组反光镜和透光镜的组合仅能实现一种照明功能或效果。而机动车的照明要求是多样化的,如刹车灯、雾灯、位置灯等等。这样,在机动车照明装置的设计中,就需要采用多个光源,以致使照明装置的体积和能耗很大,降低了照明装置的设计灵活性,甚至可能对于汽车外观的改进造成一定的限制。为此,需要一种设计更为灵活且能够提高光源的使用效率及降低系统的体积和能耗的机动车照明装置。
发明内容
为此,本发明的目的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缺陷中的至少一个方面。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机动车照明装置,其通过配置兼具反光和透光功能的部件来使单一光源实现多种照明功能或效果,从而实现照明装置的功耗和成本的降低。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机动车照明装置,包括:光源;第一光学部件,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具有用于对光源发出的光进行反射的配光面;和第二光学部件,所述第二光学部件能够透射被所述第一光学部件的所述配光面所反射的光以及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和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中的至少一个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光学部件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其能够在所述配光面对来自光源的光的第一部分进行反射的同时使来自光源的光的剩余的第二部分透射通过所述第一光学部件。更进一步地,所述机动车照明装置还包括第三光学部件,所述第三光学部件用于对从所述第一光学部件透射的第二部分光进行反射,并使经过反射的所述第二部分光透射通过所述第二光学部件。具体地,所述第三光学部件对所述第二部分光的反射为镜面配光反射或漫反射。具体地,所述机动车照明装置还包括过度盘或灯壳,所述第三光学部件设置在所述过度盘或灯壳上。优选地,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为R11,剩余的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为R21,其R11∶R21比值在3∶1到20∶1之间或者在5∶1到65∶1之间。更优选地,所述R11∶R21比值在10∶1到20∶1之间。更具体地,所述R11∶R21比值为15∶1。更优选地,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1为90%,其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1为10%,其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具体地,所述第一功能灯为刹车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位置灯。优选地,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1为80%,其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1为20%,其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更优选地,所述第一功能灯为位置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背景灯。具体地,被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反射的光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具体地,被所述第三光学部件反射的光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优选地,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其能够在使照射到其上的光的第一部分进行透射的同时将照射到其上的光的剩余的第二部分进行反射。更优选地,照射到所述第二光学部件上的第一部分光来自光源或所述第一光学部件。具体地,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为R12,剩余的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为R22,其R12∶R22比值在3∶1到20∶1之间或者在5∶1到65∶1之间。更优选地,所述R12∶R22比值在10∶1到20∶1之间。更具体地,所述R12∶R22比值为15∶1。优选地,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2为90%,其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2为10%,其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更优选地,所述第一功能灯为刹车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位置灯。优选地,所述第一部分光的比例R12为80%,其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所述第二部分光的比例R22为20%,其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更优选地,所述第一功能灯为位置灯,所述第二功能灯为背景灯。具体地,未被所述第二光学部件反射而直接透射通过所述第二光学部件的第一部分光的发散角度范围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具体地,被第二光学部件反射后由第一光学部件反射形成的光线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到8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25度范围之间,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20度且在竖直方向上大于10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大于10度且不超过15度并在竖直方向上大于5度且不超过10度。更优选地,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2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12度,或者所述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为12度且在竖直方向上为7度。本发明中上述技术方案中的任一个方面至少具有下述优点和有益效果:通过单一光源与部分反射且部分透射的部件的组合来替代单一反光或透光的部件实现了多种照明功能或效果,提高了照明装置光路设计的灵活性,提高了光源的利用效率,并节省了能耗和成本。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对根据本发明实施方式的机动车照明装置进行说明,其中:图1是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机动车照明装置的示意图;和图2是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的机动车照明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在说明书中,相同或相似的附图标号指示相同或相似的部件。下述参照附图对本发明实施方式的说明旨在对本发明的总体发明构思进行解释,而不应当理解为对本发明的一种限制。根据本发明的机动车照明装置包括光源11、第一光学部件12和第二光学部件13。第一光学部件12具有用于对光源11发出的光进行反射的配光面121,第二光学部件13能够透射被所述第一光学部件12的所述配光面121所反射的光111以及从所述光源11发出的光,其中第一光学部件11和第二光学部件12中的至少一个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附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机动车照明装置的一种实施例。其中,第一光学部件12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其能够在所述配光面121将来自光源11的光的第一部分光111反射的同时使来自光源11的光的剩余的第二部分光112透射通过第一光学部件12。借助于兼具透光和反光功能的第一光学部件12,从光源11发出的光110在照射到第一光学部件12的同一位置上时被分成了两部分,第一部分光111被反射,而第二部分光112被透射。这两部分光可以分别用于实现不同的照明功能。由于第一光学部件12对于第一部分光111和第二部分光112的作用效果不同且第一部分光111和第二部分光112所经历的光程也存在差异,因而这两部分光可以具有明显不同的光强和相位分布,有助于实现不同的照明功能或效果。为了更好地实现照明功能或效果,机动车照明装置还可以包括第三光学部件14,如图1所示,其用于对从第一光学部件12透射的第二部分光112进行反射,并使经过反射的光113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根据设计的需要,第三光学部件14可以对光112进行镜面配光反射或漫反射。所谓镜面配光反射,是指将入射光线以预定的方向和强度进行反射,以实现将具有预定强度的光分配在一定的方向或角度范围上。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光学部件14的反射面可以具有一定的结构来满足镜面配光反射的要求。例如,其反射面可以设置成具有特定的凸凹形状或者在反射面上设置一些诸如凸起等结构来限制和调整反射光的反射方向和强度。所谓漫反射,是指以相对比较粗糙的反射表面来对入射光进行反射和散射,从而利用散射光来实现良好的诸如背景光等效果。在上述实施方式的一示例中,第一光学部件12的配光面121可以设置成将第一部分光111反射向第二光学部件13,并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射出,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而透过第一光学部件12的第二部分光112被第三光学部件14反射后作为光线113也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射出,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假定第一部分光111的能量占照射到第一光学部件12上的光110的总能量的比例为R11,而第二部分光112的能量占照射到第一光学部件12上的光110的总能量的比例为R21。可以根据功能灯的设计需要来自由选择R11与R21的比例,例如可以将R11与R21的比值设置在3∶1到20∶1之间或者5∶1到65∶1之间。优选地,可以将R11与R21的比值设置在10∶1到20∶1之间,更优选地是15∶1。具体地,可以将R11设置成90%,R21设定成10%;或者将R11设置成80%,R21设定成20%等等。也可以将第一功能灯设定成刹车灯,第二功能灯设定成位置灯,或者将第一功能灯设置成位置灯而将第二功能灯设置成背景灯。还可以根据功能灯的照明要求来设置照明的角度范围。例如,为使第一部分光111实现刹车灯的照明,可以将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的第一部分光112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和8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20度,更优选为22度。而可以将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的第一部分光112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和2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20度,更优选为12度。另外,当使第一部分光111实现雾灯的照明功能时,可以将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的第一部分光112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而可以将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的第一部分光112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5度,更优选为7度。而为使第二部分光112被第三光学部件14所反射形成的光线113用于实现位置灯的照明,还可以将被第三光学部件14所反射的光线113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和8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20度,更优选为22度。而可以将被第三光学部件14所反射的光线113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和2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或者可以将被第三光学部件14所反射的光线113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和1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而可以将被第三光学部件14所反射的光线113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和10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5度,更优选为7度。在第一功能灯是位置灯而第二功能灯是背景灯的情况下,由于经过第三光学部件14反射的光线113的光程明显长于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的第一部分光111的光程,因而,光线113还会产生一种纵深的视觉效果,即通过光线113与第一部分光111的对比增强了视觉上的纵深感。机动车照明装置还可以包括灯壳15或过度盘16,以对光线进行适当的阻挡和引导,以便更好地实现照明功能。第三光学部件14也可以设置在过度盘16或灯壳15上,或与之集成为一体,以更好地利用系统内的空间实现紧凑的结构。第三光学部件14根据设计需要也可以与过度盘16和灯壳15相独立地设置。为了提高反射率,第三光学部件14上可以镀铝。为了更好地实现背景光的效果,还可以在第三光学部件14上设置镀铝的皮纹。图2示出根据本发明的机动车照明装置的另一个实施例。图2所示的实施例与图1所示的实施例大部分相同,其与上述实施例的区别在于,图2所示的实施例中的第一光学部件12仅具有反射功能而不具透射功能,而第二光学部件13为部分反射且部分透射部件。第二光学部件13能够在使照射到其上的光114的第一部分光116进行透射的同时将照射到其上的剩余的第二部分光115反射向第一光学部件12。在这种情况下,未经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而直接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的第一部分光116用于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第二部分光115经过第一光学部件12的反射之后形成光线117,光线117从第二光学部件13出射而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在图2所示的实施例中,照射到第二光学部件13上的光114可以来自光源,也可以来自第一光学部件12。而用于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的光线117也可以被灯壳15或过度盘16等部件反射后形成,而不必须被第一光学部件12所反射而形成。与图1所示的实施例相类似,也可以假定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的第一部分光116的能量占照射到第二光学部件13上的光114的总能量的比例为R12,而被第二光学部件13所反射的第二部分光115的能量占照射到第二光学部件13上的光114的总能量的比例为R22。也可以根据功能灯的设计需要来自由选择R12与R22的比例,例如可以将R12与R22的比值设置在3∶1到20∶1之间或者5∶1到65∶1之间。优选地,可以将R11与R21的比值设置在10∶1到20∶1之间,更优选地是15∶1。具体地,可以将R12设置成90%,R22设定成10%;或者将R12设置成80%,R22设定成20%等等。再例如,可以将第一功能灯设置成刹车灯,将第二功能灯设置成位置灯,也可以将第一功能灯设置成位置灯而将第二功能灯设置成背景灯。还可以根据功能灯的照明要求来设置照明的角度范围。例如,为使第一部分光116实现刹车灯的照明,可以将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的第一部分光116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和8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20度,更优选为22度。而将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的第一部分光116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和2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另外,当使第一部分光116实现雾灯的照明功能时,可以将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的第一部分光116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到1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而可以将透射通过第二光学部件13的第一部分光116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到10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5度,更优选为7度。而为使第二部分光115被第三光学部件14所反射形成的光线117用于实现位置灯的照明,还可以将被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后由第一光学部件12或其它部件反射形成的光线117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10度和8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20度,更优选为22度。而还可以将被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后由第一光学部件12或其它部件反射形成的光线117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和2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或者可以将被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后由第一光学部件12或其它部件反射形成的光线117的发散角度在水平方向上设置成在5度和15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10度,更优选为12度。而还可以将被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后由第一光学部件12或其它部件反射形成的光线117的发散角度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成在3度和10度范围之间,优选大于5度,更优选为7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上述的R11与R21的比例、R12与R22的比例、发散角度范围以及功能灯的具体设定都是示意性的,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并不受限于此。尽管在上述的示例中,以刹车灯、雾灯、位置灯和背景光的照明功能为例对根据本发明的机动车照明装置进行了介绍,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上述第一照明功能和第二照明功能可以为机动车所需的任何照明功能,例如近光灯、远光灯等等,这些照明功能由机动车的使用需求和交通法规来决定。通过实施例的进一步组合,也可进一步地实现第三或更多的照明功能。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图1和图2的组合的技术方案,即第一光学部件12和第二光学部件13都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的方案也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可以采用两者的组合来实现更多个照明功能。例如,可以采用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但不经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而直接从第二光学部件13出射的光来实现第一功能灯的照明,由被第二光学部件13反射后再被第一光学部件12反射的光来实现第二功能灯的照明,并由透射通过第一光学部件12后再被反射的光来实现第三功能灯的照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上文所述第一光学部件12和/或第二光学部件13都为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意味着照射到第一光学部件12和/或第二光学部件13上的同一位置上的光将被分成被反射和被透射的两部分。然而,这并不是指第一光学部件12和/或第二光学部件13的所有部分都必须兼具透光和反光功能,而只需要在与用于实现第二或第三功能灯的照明所需的光路相对应的位置上设置成同时具备透光和反光功能就能实现上述发明目的。例如,在图1示出的具有第一光学部件12和第三光学部件14的实施例中,可以仅将光源11发出的光到达第三光学部件14上所需要穿过的第一光学部件12的部分设置成兼具透光和反光功能,而将第一光学部件12的其它部分设置成仅具有反光功能。再例如,在图2所示的实施例中,可以仅将第二光学部件13的靠近中间的部分设置成兼具透光和反光功能,以使得从光源11发出的光114能够被反射到第一光学部件12,而可以将其它区域,例如对应于用于实现照明功能的光的出射光的区域上设置成仅具有透射功能,以减少反射造成的光损失。当然,为了简化工艺或实现某些整体的照明功能或效果,也可以将第一光学部件12和/或第二光学部件13的所有部分都构造成兼具透光和反光功能。尽管在上述实施例中,仅以实现两种照明功能为例进行了介绍,但是应当理解,可以通过更多种光学部件的配置和组合同时实现更多种的照明功能,也可以用一个光源同时实现更多的照明功能。上述各实施例中的特征也可以相互组合来实现所需的功能。在本发明的另外的实施例中,还可以设置光强增减可调的光源和/或可活动的遮挡物,将它们与上述实施例中部分透射且部分反射的部件的配置相结合,能够进一步增加系统设计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更好的照明功能或效果。虽然本发明总体构思的一些实施例已被显示和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理解,在不背离本总体发明构思的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可对这些实施例做出改变,本发明的范围以权利要求和它们的等同物限定。